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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解读:《山东省知识产权专业人员高级职称评价标准条件(试行)》

发布人:运维 2024/4/18 8:51:52

解读专家:山东省国家知识产权保护中心正高级工程师 祁新宇

 

一、《山东省知识产权专业人员高级职称评价标准条件(试行,以下简称《标准条件》)》出台的必要性

2019年6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深化经济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53号),明确动态调整经济系列专业设置,增设知识产权专业,知识产权人才评价机制不断完善。2020年度以来,我省由经济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由省、各市工信部门组建)负责组织开展知识产权专业技术人员高级职称评审相关工作,评审依据主要为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联合印发的《山东省经济专业人员高级职称评价标准条件》(鲁工信人〔2020〕162号)。由于鲁工信人〔2020〕162号文件面向经济全领域专业人员,缺少针对知识产权专业的具体条件。

为更加科学地评价我省知识产权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和水平,激发广大知识产权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创造积极性,为加快知识产权强省建设提供人才支撑,需要制定我省知识产权专业人员高级职称评价标准条件。

二、《标准条件》制定的主要依据

《标准条件》的制定,主要根据《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第40号令)、《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深化经济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53号)、《中共山东省委办公厅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鲁办发〔2018〕1号)和《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东省职称评审管理服务实施办法的通知》(鲁人社规〔2021〕1号)等政策文件,参照《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经济专业人员高级职称评价标准条件的通知》(鲁工信人〔2020〕162号)。

三、《标准条件》的主要内容和特点

《标准条件》框架结构沿用我省制定职称评价标准条件的基本框架,包括总则、申报条件、破格申报条件、附则,共四章十五条。除第二章“申报条件”中的“工作业绩和成果”条件外,其他条款设置主要依据为《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第40号令)、《关于深化经济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53号)、《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规定和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实施办法》(人社部规〔2020〕1号)等国家关于制定高级职称评价标准条件的政策要求,以及我省惯例。“工作业绩和成果”条件主要有以下特点:

(一)分级分类设置专业化申报条件。对申报高级知识产权师、正高级知识产权师,分别设置了11条专业化申报条件。其中,1-6条为知识产权专业的特色条件,主要结合我省知识产权系统人才队伍、企事业单位相关从业人员等实际,分别从专利导航、专利预审、商标审查、知识产权运用转化、知识产权管理和咨询服务、知识产权案件代理和办理等方面明确了申报条件;7-11条主要设置了知识产权相关课题、论文、著作、表彰、奖励等方面的条件。

(二)力求可量化、可操作。以《山东省经济专业人员高级职称评价标准条件》(鲁工信人〔2020〕162号)为参照,学习借鉴浙江、上海、辽宁等省相关政策,综合考虑当前我省知识产权工作实际,设置“工作业绩和成果”条件,基本实现可量化、可操作。

(三)充分考虑向市属以下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倾斜。根据中央、省委关于职称评审注重向基层专业技术人员倾斜的精神,考虑基层专业技术人员出业绩出成果难的客观实际和我省惯例,对市属以下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适当放宽业绩成果要求,维护基层人才干事创业积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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